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
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知道,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或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研究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促使慢性精神病者的康复,重归社会。司法精神病学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那么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1.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心境障碍中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抑郁症患者可发生所谓的“扩大性自杀”,是由于病人存在强烈的自杀观念,又出于对配偶或子女处境的同情和怜悯,认为自己无能为力和不忍心遗弃亲属,因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而后自杀。在责任能力评定上,具有抑郁妄想综合征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丧失辨认能力,一般判定无责任能力;而具有焦虑症状(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具有辨认能力或辨认能力下降,一般应视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智能障碍者参照精神发育迟滞评定责任能力。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现意识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酒前被鉴定人就应预见饮酒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复杂性醉酒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酒精中毒性脑病、酒中毒性妄想症、酒中毒性幻觉症等,由于其病情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参照精神分裂症鉴定原则进行评定,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3.精神发育迟滞
精神发育迟滞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居第二位,仅次于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容易接受暗示和教唆而犯罪,也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女性患者常因被强奸或诱奸而要求鉴定其行为能力和性防卫能力,以明确施加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一般参照智商结果予以评定。智商在34分以下者为无责任能力,35~49分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智商在50~69分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评定原则大体相同。应该指出的是,智商测定不应是我们评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唯一依据,应结合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综合评定。
4.人格障碍和性心理障碍
狭义的人格障碍指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缺乏正常的道德伦理观念,行为具有冲动性,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生物学研究发现这类人的大脑成熟延迟,皮层警觉性低下,脑电节律变慢,表明脑功能不良。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仍有充分的辨认能力;而且人格障碍的程度越严重,反社会性就越强,对社会危害性越大,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必须给予强制性处罚措施,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对曾有脑部疾病病史和脑损伤病史、脑电图或脑影像学检查有明显异常者,可以酌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应严格掌握。
各类性心理障碍者一般现实检验能力并未受损,未丧失是非辨别能力,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能够清楚地评价,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恋尸症、性施虐症等,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上往往从重处罚。
分类诊断
在医学各个领域,疾病的分类是随着知识的更新而不断变化,精神医学亦是这样。关于大脑的功能及其受环境和其他因素影响的生物学机制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关于大脑生理功能的知识仍然少得可怜。很多研究证实精神疾病已经能够比较可靠地互相鉴别,但标准的诊断系统还是需要越来越完善。
美国精神病学会于1952年出版了《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Ⅰ),最近新版是1994年出版的DSM-Ⅳ。此分类是根据症状(即由病人所说和所做来反映其思维和感受)和病程把精神疾病进行归类。
《国际疾病分类》(临床用)第9版(ICD-9-CM),由世界卫生组织出版,其中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与DSM-Ⅳ相似。这说明某些精神疾病的诊断已变得比较规范,并且在世界各国都很一致。
在诊断方法上也有新的进展,一些新的脑影像学技术,如计算机体层摄影(CT)、磁共振成像(MRI)、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PET),后者可以测量特定脑区的血流量(见第60节)。这些影像技术已被用来衡量正常或异常的脑结构和功能,使科学家们能够深入了解精神病病人和正常人的脑功能状况。对精神疾病进行分类的研究,使其诊断标准变得更为严谨和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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