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还有哪些程序
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还有哪些程序
未经逮捕批准而获取保释的当事人,务必遵循以下相关法律程序以确保适用法律的公正性: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执法机构需对其进行严格监控;
其次,对犯罪事实及主体面临的指责进行深入调查,继续推进案件审理过程。关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请求获得保释: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还有由嫌疑人自己邀请的律师,都有权利向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请向中国政府部门申请保释。
2.决定给予保释:公安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保释申请书之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此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决定给予保释,则应报送县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审批,同时签发出保释但书以及执行保释通知书,并且要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3.执行保释:执行保释的司法单位是公安行政机关。在收到督察机关的执行通知以后,公安行政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宣布为保释但书》,并要求他们签署文书以示认可,同时指出在保释期内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内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那么在保释期限到了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行政机关应该把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告诉保证人取消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予以释放还要收监吗
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院不仅拥有对案件进行审查批捕的权力,同时也拥有将已被解除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再度收监的权力。
然而,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立即将其释放的情况来说,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仍需要再次被关押。
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关键步骤:
紧接着的调查追踪和最终的审查起诉。
首先,当检察院针对公安局提出的逮捕申请表示不予通过时,公安局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为确保其不会逃离申办地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来暂时管控被告人。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持续推进本案的调查工作,力求追根寻底,明确案件事实。
一旦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且扎实可靠,便可再次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或自行提起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对此案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评估判断。
若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则需再次被收押。
但是,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实属无端指控,且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证被告人有罪,那么该案可能被撤销或暂停调查环节的同步进行。
同样重要的是,即便检察院开始着手处理相关案件,但若判定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则会发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此,犯罪嫌疑人无需面临再次被收监的风险。
因此,检察院拒绝批准公安局的逮捕申请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需要重新被关押,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及其最终的处理决策,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决策则具有决定性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还有哪些程序”,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