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应负怎样的赔偿责任
一、盗窃罪应负怎样的赔偿责任
在盗窃罪中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归还被窃财物和弥补相应损失两种方式。假如盗窃活动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财务亏损,那么犯案者或是被告人有义务对受害者做出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将基于受害者所遭受的真实损失而定,其中可能包括被盗物品的原始价值以及事后的修复所需支出等等。
另外,如果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那么还需要对相关的医疗开支等作出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应当逮捕情形有几种
在启动对涉及盗窃罪名被告人员的逮捕行动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被告人员具有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实际危险性;
其次,存在着这名被告人员有可能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再者,当此种情况下这名被告人员有实施自残或逃离现场的意图时也需要适时采取逮捕措施;
此外,他有潜在的可能对受害者、举报者、控告者等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同样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逮捕措施;
最后,如果这名被告人员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通口供等行为,那么也必须立即采取逮捕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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