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借款破产后属于什么债权
一、有担保的借款破产后属于什么债权
享有担保权益的债务并非为破产债权,而是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法律关系。而破产债权,系专指针对破产债务人所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申报请求权,且基本遵循破产宣告生效后才得以生成的规则。
至于担保债权,则是由担保协议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总称。破产债权还囊括了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但未设定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仍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多种类型。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有担保的股权能否转让
在拥有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有权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可依据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非股东人士。在此过程中,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股东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并需得到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批准。若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可自由转让。
然而,如公司章程对此类股权转让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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