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司法鉴定造假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司法鉴定机构开具的证明在法律层面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会根据司法机构出具的鉴定进行判决处理,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是比较重要的,很有可能会应该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那么,司法机构司法鉴定造假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那么大家都很容易理解什么是司法鉴定造假了。
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还有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可以看出司法鉴定造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还有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