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的罪追诉时效到了还追诉吗
一、拐卖妇女的罪追诉时效到了还追诉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体系中,对涉及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设定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限通常为十五年。
然而,若此等犯罪行为情节恶劣至极、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其法定追诉时效则相应延长至二十年。倘若此类犯罪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二十年内未能被察觉或追究责任,并且在此期间持续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与审判工作,那么便将失去追诉的权利。
然而,若案件在任何时间点被揭露出来,且被认定为必须予以追诉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批准,仍然可以启动追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拐卖妇女的罪追诉期是从什么时候算
在司法实践中,检方针对涉及到犯罪性质的拐卖妇女活动提起诉讼的时限最长可达十年、十五年乃至二十年不等。
其中,对于被判处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检方有权在其服刑期满后的五年内对其进行追诉;
而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检方则需在其服刑期满后的十年内对其进行追诉;
至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方则需要在其服刑期满后的十五年内对其进行追诉;
最后,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检方则需要在其服刑期满后的二十年内对其进行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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