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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算前科劣迹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4 阅读: 67次

一、刑事拘留不算前科劣迹吗

刑事拘留在含义上与所谓的“前科劣迹”大相径庭。关于此点,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所谓前科,系指曾因犯罪行为而经由法院审结、且受到法定刑罚之惩处所留存的犯罪记录。刑事拘留则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用以在侦查阶段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最终将被认定有罪。唯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若嫌疑人被判定为有罪,并实际执行了相应的刑罚,方能产生前科记录。因此,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刑事拘留,不应视为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二、刑事拘留不算处罚手段吗

1、刑事拘留并非惩罚手段,而只是公安机关在涉案时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实施拘留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犯罪行为的持续进行,防范犯罪分子脱逃以及避免其自伤、自杀等情况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被拘留者并不必然都是罪犯。

经过细致深入的侦查,若证实确有构成犯罪之事实,则须上报至检察院,由其许可批捕;

对于最终判定无罪的人士将获释,且不再留档记录。

《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不算前科劣迹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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