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侵占罪之行为主体系特定类别之人群,亦即须归属于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机构内之人。这类人士凭借其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方能被认定为侵占罪。此种罪行主要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因贪图私利而实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包括哪些
侵占罪成立的四个基本要素分别如下:
首先,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须是他人财产权利中的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将本应属于别人的财物交付自己代理保管、遗失之物或掩埋之物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且这种占有状态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到的金额也比较大,同时,行为人对于归还这些财物持有坚决拒绝的态度;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和身份地位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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