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哪个部门管辖
一、危险驾驶罪哪个部门管辖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作业往往都将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完成。
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危驾犯罪这样的刑事案件,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除非出现了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否则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危险驾驶罪哪个部门起诉
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执法处理部门通常为交通警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地的公安局同时作为搜集证据的专门机关,而交通警察大队则是隶属于它的下属职能单位。
就像这类危险驾驶罪案件一样,由于它们属于刑事性质的事件,因此必须以公诉的方式进行审理。
具体而言,这些案件会先由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也就是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立案和收集充足的证据,之后再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的公诉机关进行起诉,最终由法院的刑事审判机关进行判定结果。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情节严重,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哪个部门管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