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以什么地为主
一、取保候审是以什么地为主
取保候审之地理位置通常由执法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与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条例,取保候审的实施权可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三大机关。当执行机关在做出决定是否给予某人取保候审的权利时,他们会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取保候审的地理位置可能会因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差异,例如可能是被告人的居住地、特定场所或是社区矫正机构等。
然而,最终的决策权和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以后再审理吗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该案件仍然需要进行审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已经实施拘押期限并已解除拘留或者临时停止牢狱执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阶段,都不能够中断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正常进行。所谓“取保候审”,即是由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工作或者干扰调查进程,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以什么地为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