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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地点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2 阅读: 84次

一、刑事拘留地点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法律条例之规定,刑事拘留行动可于如下诸多环境中实施:

首先,当预备实施犯罪、积极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产生后果并立即被察觉之时,对当下现形的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在犯罪现场直接执行拘留;

其次,若被害者或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某人为罪犯,则可在其被指认的场所执行拘留;

再者,若在嫌疑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亦可在其居住地执行拘留;

最后,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存在销毁、篡改证据、串供等潜在风险,又或是隐瞒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确定,抑或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均可在适当的地点执行拘留。总而言之,刑事拘留行动可在犯罪现场、被害者或证人指认的场所、嫌疑人的居所及其他适当的地点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地点有哪些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关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刑事拘留行动,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往所在市或县级行政区内的拘留所执行。

此外,在该拘留行动执行之前,公安机关还必须向被拘留者交付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决定书。在必要情况下,若拘留期需要延长以达到逮捕或继续羁押等目的,则公安机关有责任于被拘留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对其进行审讯。

同时,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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