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过追诉期多久算
一、刑事拘留过追诉期多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期间,或是在人民法院接受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为躲避侦查或审判而逃逸,则其追诉期限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选择逃避,那么追诉期限便可相应地予以延长。
另外,倘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立案处理,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追诉期限同样不会受到任何限制。这种情况可能会牵涉到司法机关的不作为问题,进而导致追诉期限的延长。总而言之,若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之内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能依法立案处理,那么追诉期限均可得到适当延长,且不受法定追诉期限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拘留过追诉期怎么办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都具有相应的诉讼时效时限,一旦超过这个时限,司法机关便将不再予以追诉。具体来说,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种不同的罪行,其对应的诉讼时效期限如下:
(一)对于判决宣告的最长期限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脱离追诉的期限为五年;
(二)对于判决宣告的最长期限高于五年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脱离追诉的期限为十年;
(三)对于判决宣告的最长期限高于十年但低于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脱离追诉的期限为十五年;
(四)对于判决宣告的最长期限高于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脱离追诉的期限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犯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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