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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的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546次

我国司法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性,因为如果是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的介绍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及其配套法规为经,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解适用集成。全书分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与运动创伤鉴定,亲子鉴定与鉴定,精神病鉴定和残疾人评定,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非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与专业技术鉴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共计11章,31类。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

司法鉴定协议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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