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几千万
一、帮信罪流水几千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所谓“帮信罪”即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信息网络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此项罪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涉嫌帮助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流水金额高达千万元级别者,其行为无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可能面临法律严厉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流水几十万获利两万多
关于“帮信”案件的立案标准金额有如下规定:
1.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协助违法者进行违法活动时,其支付结算金额已经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
2.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违法者提供的资金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3.行为人通过协助他人违法活动,从中获取的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以下四种情形需要立案并予以处罚:
(1)行为人协助的对象数量超过三人的,即行为人协助了三名及以上的网络信息犯罪分子;
(2)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3)行为人协助的网络信息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4)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流水几千万”,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