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危险驾驶罪可否撤案
一、轻微危险驾驶罪可否撤案
其中,涉及到的醉酒驾车行为,已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属于公共利益性质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并提起诉讼。除非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要件,方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此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轻微危险驾驶罪有这个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再次,如果该犯罪行为经过特赦令得以豁免刑罚;此外,如果该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类型,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也可能导致其所涉犯罪行为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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