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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再录几次口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30 阅读: 67次

一、取保候审再录几次口供

关于取保候审后再录几次口供并未设置明确的次数上限,具体的次数需根据司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的实际需求而定,但取保人应始终遵循要求做到随传随到,且在此期间如无违法行为发生,那么检察院的传唤便可视作例行公事,其目的是为了核查和调查相关案件信息,而非将当事人重新收押入狱实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再录口供会被收吗

在您顺利取得保释之资格后,再赴警察局接受录音采访的状况可归纳为两大类。首当其冲,若警局在您成功申请到保释权后通知您需再次进行笔录记录,那么您务必核实此举是否因您在保释期间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在此种情况下,一旦接收到警方发出的重新进行笔录记录的通告,您有责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时刻保持警觉,做好准备,响应传唤,踊跃配合调查机构开展工作,旨在争取受到较轻或者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

其次,倘若检察院通知您需接受录音采访,您无须担忧会被重新羁押至监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重新收监至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再录几次口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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