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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只通知一个人去合理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9 阅读: 124次

一、检察院只通知一个人去合理吗

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于犯罪嫌犯的审问工作,应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起责任来进行。

在实施审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人数至少应达到两人以上。

当犯罪嫌疑人被移交至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还需要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检察院只管刑事案件吗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范畴内的责任和义务都是受到保障和维护的。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所有刑事事件的侦查工作均应由公安机构承担,但其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另外,当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以职权滥用的方式实施了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非法搜查等涉及侵犯公民权利和损害司法公正的罪行,他们有权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同样地,对于公安机构所管辖的那些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在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行使权力进行审理的情形下,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慎重决策,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至于自诉案件,则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只通知一个人去合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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