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实现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一、担保物权实现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所谓的担保期限,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担保人保证期限。
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对此做出详细约定的,理应遵照明确规定执行;
倘若未做具体约定,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通常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能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言,若其与债权人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相关要求,那么保证人便可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时,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规定是什么
在所有担保债权得到完满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全面行使,这正凸显了担保物权法律特性中独有的“不可分性”特征。
即便面对担保物的拆分成多个部分、部分损毁甚至是发生割让,以及对应的被担保债权也同样进行了分解或部分转让等变化的情况下,担保物权都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受到任何影响。
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担保物权人仍能够完全地、不受侵害地行使他们所保全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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