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向外进行贷款时需得到股东会的最终核准与认可,而公司内部的贷款行为则被视为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全体股东的共同决议下完成。
在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后,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该项决定。
除此之外,若公司章程中有特殊规定或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公司资产出借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借款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若是他们从所投资的企业(本文中所指含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之外)得到的借款未能在结算年度结束之后即刻归还,且这些未偿还的款项并未被用于企业的生产运营环节中,那么这些未偿还的借款就可以被视作为该企业对个人投资者所发放的红利赠款,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类别的税收政策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方面亦公开声明,将着重加强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行为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对于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没有被应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环节中的借款情况,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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