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人一般过程要多久才起诉
一、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人一般过程要多久才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对于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最终决定。
但若涉及到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情况,可予以适当延期,最长期限为十五天。
对于那些犯有罪行并愿意认罪服法、且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十日内做出判决。
同时,假如量刑可能会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则缓期时间则可以延长至最多十五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化,那么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对嫌疑人批捕就得起诉吗
很抱歉,但实际上检察院针对被告的逮捕并不必定伴随起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拘留并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应该对他们是否还需继续拘留深思熟虑。
如果认为不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建议,要么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要么考虑更改其强制措施。
而相关的政府机构也有义务在收到此类建议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处理此问题的具体情况。
此外,根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做出逮捕决策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正式逮捕令后的24小时之内,对已被逮捕的人员进行例行询问。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并不符合逮捕标准时,整个司法程序应立即终止,并发放出释放证明书给涉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人一般过程要多久才起诉”,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