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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22次

再审的被申请人与上诉的原告与被告是不同的,称呼也是不同的,在再审的过程中,谁对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不服的,都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此时申请的就是申请人,被申请的就是被申请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列被申请人呢。跟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申请再审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以判决书上确定的对方情况来定。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人,是指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因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尚不存在再审审理程序,因而该阶段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不能称为“再审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再审申请人,是指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因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程序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阶段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不再称为“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的区分更具理论意义,有利于明确理解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部门已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上列明申请再审人,但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影响不大。目前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未对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作出区分的情形亦不鲜见。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

第三条第(一)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7日)

第二条第(一)项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9月29日)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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