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从被送进看守所算吗
一、拘留时间从被送进看守所算吗
关于刑拘期间的计算方式具有较高的特殊性,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对于已通过初步询问或讯问环节的案件进行拘留处理的,其计算起点应当自司法机关正式宣布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执行羁押;
其次,针对某些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等紧急情况,司法机关有权先采取拘留措施,尽管在此过程中尚未办理相关手续,但仍应视为已经开始实施拘留,自该时刻起计算拘留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时间算刑期吗
1.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经法院审判决定其应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对于先前的羁押期间,是可以被认定为刑期予以抵扣的。
2.然而应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刑罚所对应的刑期抵扣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据《刑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管制刑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而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则在此段羁押期内,将每一天折算为两天的刑期。
3.同样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拘役刑的刑期的计算方法也参照此规则;
而如果是在判决执行之前就已经作了羁押,则羁押的每一天都可相应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4.最后,依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也是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而假设在判决执行之前曾有过羁押,那么在这段时间里,每一天均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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