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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5 阅读: 71次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诉讼过程中,其所拥有的主要诉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他们享有控告犯罪行为的权利,这是遏制犯罪活动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其次,他们具备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干扰;

第三,他们能够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之中,与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第四,他们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如果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某一案件予以立案却未予执行,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以确保公正执法;

最后,当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时,他们有权向司法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近亲属将有权代表其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中并未确立缺席审判这一制度。

然而,当案件呈现出被告方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采取拘传之手段使其到庭;

若被告无法确定其行踪之时,可以将审判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等待被告人再次露面,再继续原来的审判工作。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自诉类案件在审理期间的相关事宜。

当遇到被告人身处不详地域且无法联系到的情况时,应裁决中止审理活动。

而当被告归案之后,应当立即恢复审理,倘若有必要的话,可以对被告依法采取某种形式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整个诉讼流程能够顺利完成。

针对被告方在收到起诉书后未能出庭的情形,如果涉及到必须出庭的被告,那么在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前来法庭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其采取拘留或者拘役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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