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躲避债务合法吗
一、夫妻假离婚躲避债务合法吗
针对所谓“假离婚”,规避债务责任的不当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此举并不符合法定要求。
债务人不能采用诸如放弃自身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出让名下财富等手段对自身财产权益进行未经任何补偿的处置,或者有意拖延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履行时间,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夫妻假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之“假离婚”概念。
无论是否经过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只要其被确认为真实有效,就意味着原有的婚姻关系已获解除。
离婚之后,关于财产问题的分配将适用以下原则:
首先,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各方都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因此必须对这些财产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
其次,我们应当以照顾到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利益为首要原则;
再次,对于那些在婚姻过程中未曾有过任何过错行为的一方,其应该拥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四,为确保程序公平,离婚时需先对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清点;
最后,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选择,即在作出财产约定时,优先考虑个人意愿。
若双方能够在离婚时达成协商,便可自由决定财产的划分事宜。
然而,当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问题时,应当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侧重于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我们也应依法给予足够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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