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未建成部分是否合法
一、在建工程抵押未建成部分是否合法
在建工程允许进行抵押设置。
然而,抵押的标的物必须仅限于已完成修建的在建工程部分;
尚未施工的部分则无法设定为抵押物。
此外,在进行抵押时,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本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都需一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建工程,即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正在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建工程抵押因其具备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推动资金融通等优势,既能够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群体的需求,也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若想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被抵押的项目为在建工程的建筑需求所用的资金;
2、在建工程占据的土地范围内,已按规定全额支付了相应土地出让金,并且已经成功获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在建工程的抵押工作,必须已经获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备文件;
4、对于工程的投资方面,应保证自有资金已经达到了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同时还要明确工程施工的进程及竣工交付日期。
其次,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
为了获取建造工程所需的后续资金支持,抵押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关联的在建工程资产,暂不改变占有权的情况下,将其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建工程抵押未建成部分是否合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