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人回避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鉴定人回避规定有哪些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当鉴定人系案件相关方的直系血亲或姻亲、具备某种利益关系或曾为该案提供证言者、亦或是在案法官或者仲裁员时,他们为了维护法律程序对公正性要求的尊重和保护,有必要进行回避。
这样可以避免因自身与案件的特殊关联而导致的不公现象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是由谁决定
司法鉴定人乃是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了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士,他们接受司法机关所委任及聘请,通过运用其专业知识与科技手段,对诉讼活动、仲裁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专门性问题展开鉴别与判断,进而提出鉴定意见。
在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鉴定人回避事项,如若在法庭审判阶段,则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如若是在检察院内部,则交由检察长负责裁决。
无论是在检察院抑或是法院工作环境中,凡是属于需要回避人员范畴之内的人员,皆可凭口头提出或是书面形式,阐述回避的具体理由。
选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将此申请内容详细记入案卷资料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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