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算共借人吗
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算共借人吗
(一)在借条上签署姓名并不意味着已成为借款双方中的一方。
例如,若仅在借条的左侧空白处进行签名,而非指定的“借款人”位置,则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因为依据民事法律法规,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必须包含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便不可能存在法律行为。
换言之,如果在借条左侧的空白处签下名字,而并未表明出任何与借款人相关的意愿,那么这笔借款行为便无法成立。
(二)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即便在借条左侧的空白处签下了名字,只要未表达出任何关于提供担保的意愿,也不能推断出保证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这就是所谓的保证不能推定原则。
(三)对于无偿合同而言,其解释应当遵循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原则。
因此,即使在借条左侧的空白处签下了名字,但并非在“借款人”位置,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共同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算共借人吗
共同借款人无疑归属于借款人的范畴之内。
当涉及到共同借款时,各个债务人均需按明确约定的比例来分摊应承担的义务,如未能对该比例做出准确界定时,则可视作所有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相等。
然而,债权人有权针对其任意一位债务人实施债权主张,要求其完全清偿全部负债,并且在该债务人还清债务之后,其仍享有向其他未还款项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算共借人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