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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4 阅读: 59次

一、刑事案件侦查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完成了必要的侦查工作之后,若确需对某些特定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便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手中,由后者依法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

在此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及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并整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程度等方面的各类证据。

同时,严禁采用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也禁止通过威胁、引诱、欺骗乃至其他非法途径收集证据;

更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个人为自己的罪行进行证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刑事案件侦查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要求,侦查期间的羁押期可具体划分为普通羁押期限、特定羁押期限以及新的计算羁押期限等不同层次。

首先,对于被捕之后展开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犯,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自然月;

而若面临情节较为复杂、期限期满尚未能结案的情形,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至一个自然月以配合调查。

其次,如因特殊因素导致长期无法交付审判,且属于极其复杂、重大之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暂时延缓审理。

再次,以下列举的各类案件,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未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核准或做出决定,即可适当延长至两个自然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侦查后的程序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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