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依据前述法律条文之规定,针对犯罪嫌疑者所进行的精神疾病鉴定环节,其所需时间并不纳入办案时限之内。
然而,除此之外对于其它类型的鉴定时间,均应准确地计算并纳入到相应的办案时限范围内。
若因鉴定工作持续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期限到达之后仍无法完成案件审理,自期限到期日起即刻着手改变对被监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状态。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精神病鉴定多久出结果?
在遵循《司法鉴定通则》之相关规制下,鉴定机构有责任在以下时间段内提供司法鉴定结论:
即鉴定委托书自生效之日起算,须于三十个自然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此外,若鉴定过程涉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须获知并应准时出席现场见证;
如有必要,亦可通知委托方亲自到场见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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