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人存在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其次,其行为具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性威胁;
再次,行为人可能毁损、篡改关键证据,影响证人作证或串通共犯的可能性;
最后,行为人可能对被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在执行公安机关的扣押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规范:
第一,不得对公民个人与其所扶养的亲属的实际需求物品实施查封或扣押。
其次,查封及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嫌违法案件相关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财务,不得对与违法行为并无关联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财物实施查封或扣押;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财物已经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那么我们不能再次对其进行查封或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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