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33万,未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一、帮信罪流水33万,未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只要存在协助、提供或买卖等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即可被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法律条款规定,对于犯此罪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视情况进行罚款处罚,甚至可能是两者兼施。
换言之,该罪行所面临的最严厉惩罚可达有期徒刑三年,而最低处罚则可能仅限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流水12万判刑标准是什么
在涉及到与帮助信息相关的犯罪类型中,如果流水高达12万但尚未触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门槛,这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因此,也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判定标准。
然而,若在此情况下获取的收益达到3万元并已超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那么便符合了法律所定义的“情节严重”之条件,将会遭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被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司法惩罚。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个人或单位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进而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附带性帮助,且情节严重者,都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法律制裁。
同样地,单位触犯上述条款时,也会面临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的同时,如若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需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规定来施加相应判罚。
在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类犯罪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人。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确了解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对象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上的表现形式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各类技术支持,或者从事其他类似的帮助活动,而且情节较为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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