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债务都属于双方债务吗
一、婚姻期间一方债务都属于双方债务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履行法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经由一方进行经营活动,且该经营所得收益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时,由此产生的债务,均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以其共有财产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双方都要还吗
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进行借贷,且此项贷款被用于构建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开销及物品消费,那么该笔贷款便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债务,在将来面临离婚情况时也必须由夫妇双方携手偿清;
反之,如果该笔信贷是由一方在婚姻保持期间内以个人身份(并未与附有连带责任的另一半商议)、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即使债权人主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亦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拒绝认可其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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