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与私人区别在哪
一、房产抵押与私人区别在哪
房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差异在于:
抵押人即是以其持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用以保障自身或者第三方债务得以如期偿还的当事人;
而抵押权人则是指对于债务人负有债权,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有权从抵押物中优先获得清偿的一方。
此外,抵押人还拥有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进行收取的权利,而抵押权人则具有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权力。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房地产抵押与质押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首先,两者的标的物存在显著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物件,而质押的标的物则需为流动资产或证券化权益等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凭证;
其次,两者的特性也不尽相同。
作为一种传统的担保方式,房地产抵押的特点在于不转移对抵押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和占有;
相较之下,质押更加强调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占有权的转移,这是其显著性的特征之一;
此外,关于标的物的管理责任方也存在明显的区分。
在房地产抵押中,抵押人承担着对抵押物的保管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权,而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参与标的物的保管工作。
在质押情形下,质权人需承担对标的物的实质性保管责任,且出质人不得干涉标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最后,从设立权利数量的角度来看,两个领域稍有不同。
在房地产抵押领域内,在同一标的物上及同一时间段内,可以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除非出现了重复抵押的状况),从而实现相对灵活的担保安排;
然而,在质押领域,一旦设置了质押权之后,即无法再依样进行多重设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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