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存疑检察院不予批捕怎么办
一、证据存疑检察院不予批捕怎么办
关于证据不足导致无法予以批准逮捕案件之处置措施,详述如下:
1.若因证据不足而未能获得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结论,则相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如确有必要,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由检察院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2.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其期限通常设定在一个月之内,并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证据存疑不诉讼怎么处理
证据存疑不起诉的处理如下:
应该取消强制措施并当即释放当事人,并发给释放声明。
并且将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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