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已经开庭,但未判决,意味着什么
一、在看守所,已经开庭,但未判决,意味着什么
在诉讼程序中,开庭之后未立即进行当庭宣判并不代表审判过程的终止,而仅仅是决定是否择日进行最后的判决宣告。
在刑事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经充分质证与判定控诉方与辩护双方所提出并争论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能够明确认定被告人确实符合罪名成立以及量刑所需条件时,方可作出当庭宣判的决定;反之,若无法达成以上判断标准或者被告人之行为并无构成相应罪名,则应另行协商并确定合适日期予以判处。
至于民事案件领域,法庭经过严谨的审查与审理工作,只要确认案件情节清楚明白并且不存在难以当庭宣判的实际情况,如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数都需要当场进行最终判决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在看守所里羁押最长多久才判刑
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二十天,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拘留期满时,就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关的时间,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判刑或是判决有罪、但判缓刑的,就可以放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看守所,已经开庭,但未判决,意味着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