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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4 阅读: 81次

一、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吗

五种类型的强制性诉讼程序变更:

对于那些已经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来说,如检察机关在实施审前调查之后发现其不再具有继续被拘留的必要性,那么他们有权更改现有的强制措施;

同时,如果发现这些已经接受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文不对题或者其手段不够得当,那么公安司法机关同样有权力进行更正;另一方面,如果已施加的强制性措施所规定的法定期间已经达到尽头,那么公安司法机关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变更;若出现被告人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无法独立生存,可以考虑由法院修改现有的强制措施;

再者,如果被告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亦可对此作出变更,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有什么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父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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