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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3 阅读: 94次

一、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在探讨刑事责任的承担这一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备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这种能力往往受制于诸多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体质、年龄以及其精神心理状态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相比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秉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所谓未成年犯罪,即规范上定义为已年满14岁但未达到成年18岁的人群,所实施的那些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均需将涉案人员在犯罪时的实际年龄视为关键性证据之一,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深入调查。

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文书中务必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后续的查询和使用。

关于如何应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无法确定的情况,如果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是否该启动司法程序以及应该如何量刑的公诉案件,那么法院就应该将案件材料退回给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直到能够准确掌握少年犯罪者的犯罪实施年龄为止。

对未成年罪犯施以刑罚时,应该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辅助为辅的基本原则。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犯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了极少数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之外,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此外,在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对于未成年罪犯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文也不适宜单独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特征是如何定义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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