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办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办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若涉及到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行,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大致分为四项:
首先是针对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其次是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第三类则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当事人,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最后则是指在羁押期即将届满,然而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继续侦查工作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办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