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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是否成立犯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2 阅读: 56次

一、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是否成立犯罪

在法律体系中,帮助犯成为共犯的一种形式。

广义上的共犯既包含了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行为人(即我们所说的“正犯”),也涵盖了那些通过各种手段协助、支持或促进正犯完成其犯罪行为的人员(即所谓的“帮助犯”)。

这两种行为人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和默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帮助犯甚至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

原因在于他们与正犯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犯意联络,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推动或辅助正犯完成犯罪行为的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是:

1、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

2、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

3、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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