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步骤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步骤
步骤1: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由于其申请是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则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6、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步骤2:依据上述了解,决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调查。
可供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屋等不动产、车辆等,只要是可供保全的财产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而言,需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情况(写明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地址);
2、不动产情况;
3、动产情况(机器设备型号、数量,汽车型号、车牌号等);
4、对外投资情况(写明投资额、被投资单位);
5、债权情况(写明债权总额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情况);
6、被申请人持有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详细情况;
7、被申请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情况。
8、其他与财产保全有关的其他证据。
【注意】:上述财产范围是一般而言的,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全部进行调查,应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查明的其中的几项。
步骤3: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与诉讼保全担保书
1: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内容、基本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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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注意】:
1、请求事项。即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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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保全担保书的制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并制作诉讼担保书。诉讼保全时需由第三方向相关法院递交诉讼保全担保书。
【注意】:
1、非必须或者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则无需办理诉讼保全担保书;
2、诉讼中的保全只有在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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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样式】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等)。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担保人:(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等)。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已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贵院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本单位愿意为原告×××××××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经济担保,担保总额为×××××元人民币。如因保全不当,愿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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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4:办理财产保全申请手续及协助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注意】: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2、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以及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材料。
(3)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交由法院收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担保或无被执法部门查封。
(4)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材料。
3、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