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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没有追诉期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0 阅读: 59次

一、哪些案件没有追诉期

在此列举几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的情形如下所示:

1、当涉及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以后,行为人为了逃避调查或审判采取了躲避侦查或审判措施的;

2、被害者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诉请求,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却没有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没有追诉期:

第一、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案件,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没有追诉期的限制。

二、哪些案件适用缓刑

1、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可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2、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适用缓刑。

3、过失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家庭婚姻方面罪行的,如重婚罪,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4、对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的,若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或虽是一人作案,但只是初犯或偶犯,有悔罪表现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5、犯轻伤害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

6、对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且有较好的监管基础,如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本市辖区内,或其原工作单位表示可接收继续工作,并愿承担监管责任的,亦可考虑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案件没有追诉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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