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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87次

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实际情况中,诉讼保全申请却很难得到法院的批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过高,当事人无力承受。诉前的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问题。

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

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

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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