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作为公诉的必要前提,以下几个要素须得齐备: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务必已获得确切证实和厘清。
此处所说的"犯罪事实",包含三个重要方面:
即确立犯罪嫌疑人在相关事件中所实施行动属于构成犯罪的事实,而非仅为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或可否免于刑事责任的事实;以及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予以从轻、减轻或加重惩罚的事实。
其次,证据必须确凿且充足。
证据乃是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拥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后,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类犯罪行为后,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部分犯罪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会被法定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因此,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前,还需排除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际,以上三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无法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提起公诉的意思是什么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代表国家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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