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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03次

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那么,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若悠网小编为你解答。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费转付制度、诉讼收费阶段化及迟延执行的惩戒性罚息与迟延履行金是促调息讼,服判执行的经济杠杆。

明确了律师群体与法院在民事调解中的基本职能后,我们需要回头审视如何按照各自角色建立民事调解有效激励机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并没有限制可调解范围,因而理论上讲,凡是民事争议均可适用调解程序。但同时,由于民诉法规定调解书内容必须合法,应该理解为主要是指实体法,因为程序问题对自愿及禁止强迫的要求另有表述。而依照实体法并非所有的民事权益可以调解,例如无效民事行为中包括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不当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民事行为发生争议时相应的调解即应禁止.诸如此类的笔者就不必一一列举。然而,据笔者多年观察,凡是列入可调解范围的民事争议基本上都是利益之争,这种利益绝大部分可以加以量化。由此,可得出结论,民事调解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建立在某种利益平衡基础上,也就是说必须建立起调解当事各方参与、促成调解积极性的利益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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