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怎么回事
一、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怎么回事
代位权,即是指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权益时,债权人有权力以自身之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关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进而维护自身债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要满足代位权的构成要求,需要具备以下四点要素: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为合法且明确界定,且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债务人为实现其到期债权而表现出消极态度;
3)债务人为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给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4)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为其独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多长时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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