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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20次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护原告的权利。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需要。

按照诉讼费用收纳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申请费的,又不提供一定担保的,法院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那么,到时候就要交纳申请费。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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