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方法及流程是怎样的
一、精神病鉴定方法及流程是怎样的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指示,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毁坏的房屋进行修复和重建工作的救助标准如下:
对于被划分为一、二、三类的受灾群众,将按照每平方米500至8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相应救援帮助,而对于剩余的受损房屋,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缮并投入的资金在3000元或以上时,则会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2000元、1500元以及1000元的标准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救助支持。
另外,如果涉及到易地扶贫搬迁群体的话,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补贴标准进行额外补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
《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
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二、精神病鉴定程序
案件的当事人、监护人、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有精神类疾病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定。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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