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在常见的保证案例中,当事人通常会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如下内容:
当债务人无法承担其债务义务时,保证人需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另一方面,连带保证责任则强调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需对债务的共同承担责任,该责任具有连带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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