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追诉条件有哪些
一、检察院追诉条件有哪些
唯有当研究表明具备以下四项充足的客观依据时方可进行刑事立案追诉:
首先,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撑涉罪事实被犯罪嫌疑人所犯下,其次,研究者需确定此类犯罪行为如适用适用于法定量刑幅度的话,将导致罪犯被判罚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最后,研究者还需评估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尽管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但社会危害性及影响并未消除,追诉如果未能得到满足的话将会对社会稳定或是可能产生其他严重的不良后果构成严重威胁,此类情况应当依法提起刑事追诉。
此外,在所有情况下,犯罪嫌人必须具备及时到案并配合刑事侦查工作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检察院追诉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追诉是指检察院认为应该追究责任,而代表国家行使追究权利而提起公诉的活动。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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