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的证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物证,它们能够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其次是书证,它可以作为文字记载的证据;
接下来是证人证言,这是由目击者或者知晓案件经过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此外还有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源自受到侵害的一方;
然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是他们对自己行为的陈述与辩护;
再者是鉴定意见,这是由专业人士通过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辅助性的证据。
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只有经得起验证的证据才能够成为最终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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